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 贷款对象是已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的自住住房为市区范围内的商品住房,并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宁波市范围户籍(包括单位集体户籍)。外地户籍属政府引进特殊人才或干部交流的,提供组织、人事部门相关证明后可申请贷款。

2、申请贷款时,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含)以上,且当前正在缴存。补缴的不能视为连续缴存。军队转业干部在补缴军队原发住房公积金后视为连续缴存。

3、购买自住住房在房产证签发日起1年内;购买期房的,房产公司须与住房中心、受托银行签订协议;购买“二手房”的,该房房龄须在20年以下,且自房产证签发日起1年内。

4、购置房价在25万元以上的住房,首付款须达到总房价的30%以上(含);购买“二手房”的,须达到40%以上(含);购置总房价在25万元以下的住房,首付款须达到60%以上(含)。

5、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信誉良好,接受住房中心面谈记录。

6、同意该住房全额作为抵押。

7、申请贷款的无发生连续三期,累计六期的逾期记录。申请第二次贷款的,须还清首次贷款。

8、该住房属于共有产权的,借款人必须是该产权第一持有人。

9、住房中心规定的其它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