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八条 住房中心根据贷款条件,确定可贷额,且不超过贷款的最高限额。
可贷额度:
借款人及参与计算贷款额度人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乘以30%×12个月×贷款年限。
夫妻一方在北仑缴存公积金的,另一方在宁波、鄞州、镇海缴存的,在提供相关证明后,原则上可合并计算。配偶为军队军官(含士官)的在提供师级以上单位公积金缴存证明后原则上可合并计算。
借款人最后还款期限不得超过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贷款最长期限为20年。
第九条 贷款限额
1、房价在25万以上的商品住房,贷款额不得超过房款的70%。
2、购买“二手房”的,不得超过房价的60%。
3、购买房价在25万(含)以下的住房,贷款额不得超过房价的40%。
4、该住房产权中有未成年人份额的,应扣除未成年人份额后计算房价和可贷额;未明确份额比例的,按房价与产权共有人数,计算平均比例,并扣除未成年人份额后计算房价和可贷额。
5、夫妻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一次贷款最高不超过25万。
6、双方同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一次贷款最高不得超过40万。
第十条 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标准。
第八条 住房中心根据贷款条件,确定可贷额,且不超过贷款的最高限额。
可贷额度:
借款人及参与计算贷款额度人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乘以30%×12个月×贷款年限。
夫妻一方在北仑缴存公积金的,另一方在宁波、鄞州、镇海缴存的,在提供相关证明后,原则上可合并计算。配偶为军队军官(含士官)的在提供师级以上单位公积金缴存证明后原则上可合并计算。
借款人最后还款期限不得超过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贷款最长期限为20年。
第九条 贷款限额
1、房价在25万以上的商品住房,贷款额不得超过房款的70%。
2、购买“二手房”的,不得超过房价的60%。
3、购买房价在25万(含)以下的住房,贷款额不得超过房价的40%。
4、该住房产权中有未成年人份额的,应扣除未成年人份额后计算房价和可贷额;未明确份额比例的,按房价与产权共有人数,计算平均比例,并扣除未成年人份额后计算房价和可贷额。
5、夫妻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一次贷款最高不超过25万。
6、双方同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一次贷款最高不得超过40万。
第十条 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