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组合贷款
第二十一条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指住房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运用信贷资金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的一种贷款,是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组合(以下简称组合贷款)。
第二十二条 住房中心根据住房金融政策与受托银行签订业务承办协议书,明确各方职责、义务和权利。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提出组合贷款申请的,由住房中心对借款人的公积金贷款申请进行审批,受托银行负责对组合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进行审批。
第二十四条 申请组合贷款经批准后,借款人与受托银行签订政策性《借款合同》和商业性《借款合同》,两者共同组成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合同不可分割。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总房款的70%,商业住房贷款期限应与公积金贷款期限相同。
第二十六条 归还贷款额度按各自合同约定办理。若借款人归还贷款金额不足时,应先归还政策性贷款。处理抵押物时,政策性贷款的债权人住房中心作为第一受益人。
第二十七条 组合贷款按贷款性质不同,分别执行公积金贷款利率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贷款期间,如遇人民银行调整利率,住房中心与受托银行按规定分别调整贷款利率。
第二十一条 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指住房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运用信贷资金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同一套自住住房的一种贷款,是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组合(以下简称组合贷款)。
第二十二条 住房中心根据住房金融政策与受托银行签订业务承办协议书,明确各方职责、义务和权利。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提出组合贷款申请的,由住房中心对借款人的公积金贷款申请进行审批,受托银行负责对组合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进行审批。
第二十四条 申请组合贷款经批准后,借款人与受托银行签订政策性《借款合同》和商业性《借款合同》,两者共同组成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合同不可分割。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总房款的70%,商业住房贷款期限应与公积金贷款期限相同。
第二十六条 归还贷款额度按各自合同约定办理。若借款人归还贷款金额不足时,应先归还政策性贷款。处理抵押物时,政策性贷款的债权人住房中心作为第一受益人。
第二十七条 组合贷款按贷款性质不同,分别执行公积金贷款利率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贷款期间,如遇人民银行调整利率,住房中心与受托银行按规定分别调整贷款利率。
